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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海英、孟昭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英,孟昭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469号申请执行人:王海英,女,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孟昭爱,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阳谷县十五里园镇孟堤口村人,现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王海英与被执行人孟昭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1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孟召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海英现金14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9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2017年7月6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1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14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150元及申请执行费11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鹿 伟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淼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