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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平舆县产业集聚区投融资有限公司与平舆县鸿翔木业雕刻工艺品有限公司、戎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舆县产业集聚区投融资有限公司,平舆县鸿翔木业雕刻工艺品有限公司,戎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123号原告:平舆县产业集聚区投融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清河大道中段东侧。法定代表人:王锦州,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平舆县鸿翔木业雕刻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西工业区创业三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戎涛,任该公司经理。被告:戎涛,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丹阳市。原告平舆县产业集聚区投融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平舆县鸿翔木业雕刻工艺品有限公司、戎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租赁其公司标准厂房,截止2017年5月31日欠缴租金6.83万元及滞纳金3.336万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缴纳。故请求被告偿还租金6.83万元及滞纳金3.336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原告平舆县产业集聚区投融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平舆县鸿翔木业雕刻工艺品有限公司、戎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能送达,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舆县产业集聚区投融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萍审 判 员  王晓颖人民陪审员  周新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梦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