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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13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成都华美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成都盛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华美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成都盛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13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华美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万治学,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盛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李军,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67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成都华美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盛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06536.5元及利息,执行费1498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海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