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民初13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东腾物业管理中心与高明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东腾物业管理中心,高明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3民初13811号原告北京市东腾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路北,组织机构代码10253×××。负责人赵顾民,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刁雪娜,女,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被告高明月,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北京市东腾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东腾物业)与被告高明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腾物业之委托代理人刁雪娜、被告高明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腾物业诉称:被告高明月居住的北京市×××室系由我中心负责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高明月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积为98.32平方米。现高明月拖欠200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8019元。上述费用经我中心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我中心的合法权益并保障涉诉小区管理服务的正常进行,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高明月给付我中心物业服务费8019元,诉讼费由高明月承担。被告高明月辩称:涉诉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我本人,房屋的楼号、面积都没问题,物业费收费标准不清楚,欠费年限认可。我不缴纳物业费原因是:1、卫生环境差,楼道有杂物乱堆放现象,小区楼道中有流浪狗,无人管理。2、没有自行车棚。3、绿化不达标。4、楼道灯及开关损坏无人维修。5、单元门禁损坏无人管理。6、治安秩序差,自行车、电动车丢失现象严重,也存在汽车被砸、家中被盗等现象。7、没有物业合同,不了解物业服务项目和标准从何而来。8、小区内道路损坏反复维修有噪音影响。9、没有停车管理,停车秩序混乱。10、化粪池、下水道清理不及时,有异味发出。11、楼道内电线存在随意拉线现象。12、单元门外雨照有漏水情况。13、家中有被盗情况。14、诉讼时效为两年,超过两年就不应该主张。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高明月认可×××室为其所有,其物业面积为98.32平方米。高明月认可原告主张的欠费年限200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1998年1月1日,顺义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将×××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根据北京市顺义区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顺价发【2003】18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按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文件执行,生活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为每户每年30元,保洁费收费标准按每户每年62元收取。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文件,东腾物业的物业费收费标准为垃圾清运费30元/套、保洁费62元/套、绿化费0.55/平米/年、化粪池清掏费0.3元/平米/年、管理费2.4元/平米/年、小区共用设施维修费1元/平米/年。原告按照该标准主张被告拖欠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建设委员会京发改【2005】2662号文件,原告自2006年1月1日起按照该文件主张被告物业服务费,该文件规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为0.55元/平米·月。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文件、京发改【2005】2662号文件、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东腾物业为被告高明月居住的东兴小区提供了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被告高明月作为物业管理服务的受益人理应及时履行向原告东腾物业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原告分别按照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文件、京发改【2005】2662号文件分段计价物业收费标准,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高明月辩称部分物业服务费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本院认为因为物业服务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原告在涉诉期间向被告庄保清提供了物业服务,且亦没有明显怠于行使追缴物业服务费的权利,故本院对被告高明月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高明月辩称在涉诉小区发生车窗被砸问题并提交照片、接警单等证据佐证事实存在,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事实与物业服务的关联性,故本院对原告此辩解意见不予采纳。高明月辩称的小广告问题、公共设施维修问题等向法院提交照片予以佐证,本院纵观该小区物业服务的各项事实可知,东腾物业在提供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小区管理、绿化、卫生等服务时确实存在不符合服务标准的情况,故本院酌情扣减物业服务费。针对本案诉讼过程中所反映出相关物业服务问题,本院建议东腾物业加大服务意识,增强公共区域及设备的维护力度,更多赢得业主对物业服务的理解与支持。同时,小区业主也应及时按约缴纳相关物业服务费用,否则长期拖欠物业费的行为不仅不能真正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也会造成物业公司难以收回运营成本,造成物业服务质量进一步降低的恶性循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明月给付原告北京市东腾物业管理中心二○○三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物业管理费七千二百一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二、驳回原告北京市东腾物业管理中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东腾物业管理中心负担五元(已交纳),由被告高明月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静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