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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7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许华仟与李富华、珠海市华贸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华仟,李富华,珠海市华贸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7303号原告:许华仟,男,汉族,1972年3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新会区,被告:李富华,男,汉族,1988年7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告:珠海市华贸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夏湾港三路御龙商务3楼306室。法定代表人:李富华。原告许华仟诉被告李富华、珠海市华贸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居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但原告至今仍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审判员 张 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佳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