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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0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俊杰与蒋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杰,蒋杨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10190号原告:吴俊杰,男,199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梁,浙江嘉韵环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杨斌,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吴俊杰为与被告蒋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2016年7月4日至同年8月3日止的利息为150元,此后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决定由审判员范洁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俊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杨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蒋杨斌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7月4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借期一个月,借期内的利息为15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及承诺书各一份,承诺如逾期还款,则按借款金额的1%计算日息。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还,原告诉至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杨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俊杰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2016年7月4日至同年8月3日止的利息为150元,此后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被告蒋杨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范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金红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