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南窊村民委员会与刘建华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南窊村民委员会,刘建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26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南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南窊村。负责人:刘国平,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列仙,山西田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华,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身份证号:。上诉人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南窊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刘建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7民初3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张因未另行给予地块造成的租金损失,在一审审理中虽经法院主持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且上诉人对一审判决的损失金额不予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以双方调解陈述的数额作出判决不妥。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7民初32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南窊村民委员会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张俊红审判员 曹轶群审判员 唐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晔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