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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秀青与吉林省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青,吉林省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950号申请执行人杨秀青,乾安县人。被执行人吉林省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申请执行人杨秀青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3民初2173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清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