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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拱支行与安庆市佳昌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中原绿水休闲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拱支行,安庆市佳昌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中原绿水休闲有限公司,潜山骏福通生态林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善旭,陈秀琴,沈运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933号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557806511C。负责人:陈宜农,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振中,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龙,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佳昌家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1459679L。法定代表人:陈善旭,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安庆市中原绿水休闲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99829652X。法定代表人:陈善旭,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潜山骏福通生态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574433921R。法定代表人:陈善旭,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陈善旭,男,196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陈秀琴,女,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沈运岗,男,196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拱支行与被告安庆市佳昌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中原绿水休闲有限公司、潜山骏福通生态林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善旭、陈秀琴、沈运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拱支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拱支行现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汪流生审 判 员  刘 英人民陪审员  郑本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燕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