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02执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赵明、浙江贵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浙江贵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02执1423号申请执行人赵明,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被执行人浙江贵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工业功能区莲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63921353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明与被执行人浙江贵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0日书面请求本院撤销对被执行人浙江贵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402执14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鲍玉庆代理审判员  程计钦执 行 员  冯 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童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