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21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建楼、杨春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楼,杨春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288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楼,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被执行人:杨春锁,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藁城市。本案在执行张建楼与杨春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春锁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目前被执行人杨春锁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胜敏审判员  李会军审判员  蒋铁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翟艳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