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辉、林秀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辉,林秀敏,俞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326号申请执行人:陈辉,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秀敏,女,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俞文明,男,197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辉与被执行人林秀敏、俞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台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秀敏、俞文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辉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银行、福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查询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后,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林秀敏、俞文明名下所有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连江中路东侧与曙光支路交叉处百联大厦11层XX办公已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先行查封并正在处置,申请执行人陈辉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参与上述财产的分配,本院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移送参与分配申请。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林秀敏、俞文明名下财产位于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连江中路东侧与曙光支路交叉处百联大厦11层XX办公正在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进行处置,本院已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移送参与分配申请。另,申请执行人无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短期内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苏闽审判员 叶大松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俊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