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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3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伊斯特威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泽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伊斯特威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市泽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3976号原告:江苏伊斯特威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30265208XK,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路16号3号楼402室。法定代表人:陶丹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吉筱芸,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志英,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泽源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11571411,住所地在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河南村。法定代表人:蒋中君。本院在受理原告江苏伊斯特威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泽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伊斯特威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市泽源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伊斯特威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伊斯特威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市泽源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44元减半收取64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72元,由原告江苏伊斯特威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文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熊洪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