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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3执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黎声锋、刘日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声锋,刘日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3执字第667号申请执行人黎声锋,男,1974年11月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南康区。被执行人刘日彬,男,1964年6月2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南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黎声锋与被执行人刘日彬(2017)赣0703执字第667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日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宝先审 判 员  卢 洪审 判 员  袁长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凌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