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1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丛家洁、丛桂林、时青春、郑国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丛家洁,丛桂林,时青春,郑国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1058号原告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州县。法定代表人于志刚,职务董事长。被告丛家洁,女,汉族,1989年生,住肇州县。被告丛桂林,男,汉族,1958年生,住肇州县。被告时青春,男,汉族,1970年生,住肇源县。被告郑国玲,女,汉族,1964年生,住肇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丛家洁、丛桂林、时青春、郑国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此案后,由于原告提供被告的住所信息不具体明确,属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案件,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艳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