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刑初2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韩景远、梁惠见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景远,梁惠见,陈振醒,陈振轩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255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景远,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2004年1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梁惠见,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振醒,男,199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振轩,男,199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餐厅员工,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2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景远、梁惠见、陈振醒、陈振轩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景远、梁惠见、陈振醒、陈振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韩景远、陈振醒去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海凌闸头附近,韩景远认为被害人庞某停在路边的一辆男装摩托车挡路,于是将车推到河里,被庞某的朋友即被害人黄某发现,后黄某与韩景远发生争执继而打架,韩景远、陈振醒遂通知被告人陈振轩、梁惠见、“大佬”(另案处理)过去帮忙。后韩景远、陈振醒、陈振轩、梁惠见、“大佬”与被害人韦某1、韦某2、庞某、黄某发生争执并打架,过程中,韩景远让陈振醒拿了两把刀过来,韩景远、梁惠见持刀将庞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庞某、黄某、韦某1、韦某2的损伤均已达轻微伤。被告人韩景远、陈振醒于2017年2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韩景远、梁惠见、陈振醒、陈振轩的供述、辨认笔录及对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的指认笔录;被害人韦某1、庞某、韦某2的陈述;被害人黄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韦某3、韩景远、卢某的证言;证人韦某4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移交、处理清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谅解书、收款收据;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韩景远、梁惠见、陈振醒、陈振轩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四人轻微伤,四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韩景远、梁惠见、陈振醒、陈振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景远、梁惠见、陈振醒、陈振轩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韩景远、梁惠见、陈振醒、陈振轩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对四名被告人予以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景远、梁惠见、陈振醒、陈振轩无视国家法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四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景远、梁惠见、陈振醒、陈振轩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景远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振醒、陈振轩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被告人韩景远、梁惠见小,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被告人韩景远、陈振醒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惠见、陈振轩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对四名被告人予以谅解,对四名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韩景远、梁惠见、陈振醒、陈振轩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景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二、被告人梁惠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三、被告人陈振醒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四、被告人陈振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梁慧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江陵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