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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4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荆战良与董开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战良,董开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4218号原告:荆战良,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被告:董开光,男,195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荆战良与被告董开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荆战良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战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计75.5元,由原告荆战良负担。审判员  马秀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瑶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