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4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荆战良与董开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战良,董开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4218号原告:荆战良,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被告:董开光,男,195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荆战良与被告董开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荆战良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战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计75.5元,由原告荆战良负担。审判员 马秀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瑶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