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4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冬青诉被告刘雷、刘舒洁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青,刘雷,刘舒洁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4928号原告:张冬青,女,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刘雷,女,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刘舒洁,女,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张冬青诉刘雷、刘舒洁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冬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晓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婧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