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3民初9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石小永与刘加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小永,刘加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3民初931号之一原告:石小永,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永,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兆海,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加同,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石小永与被告刘加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石小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石小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小永撤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石小永负担。审 判 长 张永俊人民陪审员 单公平人民陪审员 李文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