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23民初9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石小永与刘加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小永,刘加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3民初931号之一原告:石小永,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永,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兆海,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加同,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石小永与被告刘加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石小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石小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小永撤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石小永负担。审 判 长  张永俊人民陪审员  单公平人民陪审员  李文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