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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8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秦XX诉被告张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XX,张XX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8民初477号原告:秦XX,男,汉族。被告:张XX,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秦XX诉被告张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XX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XX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缴纳50元,由原告秦XX负担。审判员  张聪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慧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