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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恢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振、武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武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697号申请执行人刘振,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武敏,女,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刘振与武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终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贵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