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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2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董玉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董玉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2507号原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时代科技大厦14层7、8、9、10、11单元和15层1、2、3、5、6、7、8、9、13、15单元,统一社会代码91440300736280260X。法定代表人宋昊旭。委托代理人周浩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玉珍,女,汉族,1950年10月24日生,户籍地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董玉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湘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