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民终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吕治林与内蒙古佳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互易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治林,内蒙古佳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互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民终9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治林,男,汉族,现住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忠,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佳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名为内蒙古再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法定代表人:王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锐锋,男,汉族,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杰,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吕治林与上诉人内蒙古佳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泰建筑公司)互易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2016)内0825民初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吕治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忠,上诉人佳泰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锐峰、李晓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2016)内0825民初81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715元,退还上诉人吕治林10375元,退还上诉人内蒙古佳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340元。审判长 张 宇审判员 李元军审判员 付桂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邬竟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