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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5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河南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董海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海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5807号原告:河南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中州大道1899号。法定代表人:郝慧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峰,男,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董海涛,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河南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海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苗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魏智斌书 记 员 张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