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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3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彭某1与彭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1,彭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3191号原告:彭某1,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彭某2,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彭某1与被告彭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彭某1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1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彭某1负担。审判员  田小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妮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