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徐成德与张青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成德,张青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428号原告:徐成德,男,195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西坞村村民,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伟,山东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士智(系原告徐成德之子),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张青,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先勇,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成德与被告张青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徐成德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成德以与被告张青之间的纠纷需要变更诉讼请求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青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成德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徐成德负担。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班金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