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3民辖终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仲娟与张育栋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耀华,张育栋,沭阳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仲娟,周大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10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耀华,男,1958年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阿致刚,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沙立星,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育栋,男,1973年8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树林,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沭阳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周集乡人民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仲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树林,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仲娟,女,1973年10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树林,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大强,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树林,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耀华与被上诉人仲娟、张育栋、周大强、沭阳恒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6992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耀华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金耀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耀华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学芹审 判 员  王 瑞代理审判员  蔡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