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终9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弓永、崔五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弓永,崔五一,白改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93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弓永,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亚彬,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五一,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改玲,女,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林,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闪闪,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弓永因与被上诉人崔五一、白改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55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弓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认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并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本案原借款协议中的担保人即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虽然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7年3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开分局立案侦查,但本案并��属于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范围,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二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2、上诉人作为原借款出借人的债权转让受让人,提起本案民事诉讼时仅把二被上诉人作为被告,并未起诉担保人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另外,一审法官也让上诉人出具了放弃向担保人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主张担保责任的权利,这也符合《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同时,出借人有权选择是否起诉担保人,以及是否让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至于债权能否得到执行的风险由上诉人自愿承担。综上,一审裁定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裁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被上诉人崔五一、白改玲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法有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1、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案借款协议中虽然名为担保人,但崔五一在借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未到期时将借款本金及其使用期间的利息转至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时,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经成为本案借款协议的借款实际使用人。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借款的实际使用人,现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审裁定符合法律规定。2、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借款协议的第三方,应作为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现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作为本案的必要诉讼参与人无法列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导致案件重大事实无法查清且涉嫌刑事犯罪的诉讼风险,自然由上诉人承担。3、上诉人无权取得本案的债权受让人身份,上诉人与张纺琛之间的转让协议应属无效协议。上诉人作为一审原告主体不适格��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一审裁定。弓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崔五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以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暂计1021万元(逾期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14日至实际付款日按年利率24%计算);2、被告白改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本案中涉及的2014年7月14日张纺琛(出借人)、被告崔五一(借款人)及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人)所签订的借款协议系本案中债权转让协议的依据,系主合同,现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7年3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开分局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依法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弓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中涉及的2014年7月14日张纺琛(出借人)与被上诉人崔五一(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协议系本案中债权转让协议的依据,是主合同,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行为担保所形成的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作为从合同保证人的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7年3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开分局立案侦查并不影响主合同借款关系是否成立的审理。被上诉人崔五一主张自己在借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未到期时就将借款本金及其使用期间的利息转至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时,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经成为本案借款协议的借款实际使用人,对此上诉人予以否认,故该事实是否成立需要经过实体审理。综上,一审法院以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驳回弓永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553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欧阳梅审判员  李润武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武文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