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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民申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栾德福与桦甸市百货大厦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栾德福,桦甸市百货大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17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栾德福,男,汉族,1959年1月13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良富,桦甸市八道河子镇法律服务所红枫分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桦甸市百货大厦,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李瑞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景文,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栾德福因与被申请人桦甸市百货大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栾德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冯志义审 判 员  王鹏才代理审判员  阎道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桂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