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章志科与白芹、鄢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志科,白芹,鄢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936号申请执行人:章志科,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白芹,男,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鄢敏,女,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关于执行章志科与白芹、鄢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及工商登记等信息,本案在诉讼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白芹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因该车未实际掌控,不具备处置条件,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外务工,下落不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开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