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金玉库与朴德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玉库,朴德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4执191号申请执行人:金玉库,男,1959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柳河县。被执行人:朴德善,男,1955年11月19日生,朝鲜族,农民,住柳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玉库与被执行人朴德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金玉库举证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朴德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屋等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朴德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金玉库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524执1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兵执行员 马克军执行员 徐 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艺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