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6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爱银与李启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银,李启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646号原告:李爱银,女,汉族,1966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李启锋,男,汉族,1973年12月2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银与被告李启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李爱银催缴诉讼费用,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鞠洪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詹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