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樊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刑初52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x,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羁押,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建军。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7]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x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春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x及其辩护人张建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樊x于2016年11月12日4时30分许,在北京市西城区某网吧内,经杜某(另案处理)教唆,窃取被害人张某OPPO牌R9plus64G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60元。涉案物品未起获。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樊x在西城区某宾馆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樊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张建军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系初犯、偶犯,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上述事实,并有被害人张某陈述、证人王某、杜某证言、手机发票、北京市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某网吧出具的上网记录、监控录像、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樊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樊x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樊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樊x在被羁押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樊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樊x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传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