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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财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赐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与童艳郑洪伦等审结申请解除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赐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郑洪伦,王晓利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1146号申请人重庆赐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被申请人(原申请人)童艳,男,汉族,1982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申请人郑洪伦,男,汉族,1968年5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王晓利,女,汉族,1979年1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申请人童艳和被申请人郑洪伦、王晓利、重庆赐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3执保883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重庆赐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将该案交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该院作出(2016)渝0107民破3号决定书指定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担任重庆赐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现重庆赐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本院认为,重庆赐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赐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