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3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峰与顾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峰,顾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3591号原告:徐峰,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顾杰,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原告徐峰与被告顾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徐峰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峰撤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徐峰负担。审判员 章豪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