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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3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峰与顾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峰,顾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3591号原告:徐峰,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顾杰,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原告徐峰与被告顾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徐峰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峰撤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徐峰负担。审判员  章豪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