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国群与魏明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群,魏明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2民初1245号原告:周国群,男,195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魏明意,男,195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周国群与被告魏明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周国群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国群以与魏明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国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周国群自愿负担。审判员 陈永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