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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吴素美与天长市飞腾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素美,天长市飞腾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806号申请执行人:吴素美,女,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天长市飞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经五路、纬一路口。组织机构代码59142771-8。法定代表人:何发高,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吴素美与天长市飞腾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0万元。经查,2016年12月26日被执行人天长市飞腾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发高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执行人天长市飞腾电气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登记房产,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李贻明审判员 郑同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开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