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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21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王延贵与李仙琴、段光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延贵,李仙琴,段光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21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王延贵,男,汉族,1970年8月19日生,云南省施甸县人,住保山市施甸县甸阳镇文武社区赵家村一组。被执行人:李仙琴,女,汉族,1965年2月13日生,云南省施甸县人,住保山市施甸县甸阳镇甸阳北路004号。被执行人:段光亚,(曾用名杨晓雄),男,汉族,1990年12月5日生,云南省施甸县人,住保山市施甸县甸阳镇甸阳北路00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延贵与被执行人李仙琴、段光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仙琴无法联系,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段光亚患有癫痫病,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光武执行员  吴明敢执行员  姜文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会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