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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7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亚军与吕磊、常香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军,吕磊,常香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7742号原告王亚军,男,汉族,1989年9月12日出生,地址:濮阳市。被告吕磊,男,汉族,地址:河南省台前县。被告常香杰,地址:濮阳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地址:聊城东昌府区昌润北路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军诉被告吕磊、常香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军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亚军负担。审判员  翟献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万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