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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13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胡巧银、陈华生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胡巧银,陈华生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3270号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路410—412号9层全层。法定代表人:李耀智。委托代理人:陈宇平,男,该公司职员,通讯地址。委托代理人:关怡钧,男,该公司职员,通讯地址。被告:胡巧银,女,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陈华生,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巧银、陈华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邓小斌审判员  李 博审判员  周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鸿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