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13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胡巧银、陈华生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胡巧银,陈华生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3270号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路410—412号9层全层。法定代表人:李耀智。委托代理人:陈宇平,男,该公司职员,通讯地址。委托代理人:关怡钧,男,该公司职员,通讯地址。被告:胡巧银,女,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陈华生,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巧银、陈华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邓小斌审判员 李 博审判员 周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鸿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