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3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延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某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延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3民初689号原告某某某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冯亮,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延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某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延玲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某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18日以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某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12.00元减半收取3606.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姜立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