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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3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与蔡玉、陈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蔡玉,陈春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3民初114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住所地霞山海滨大道南。法定代表人:窦宇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江,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石斌,该行员工。被告:蔡玉,男,汉族,住湛江市。被告:陈春燕,女,汉族,住湛江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诉被告蔡玉、陈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计3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蔡 毅审判员 叶秋波审判员 王玉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尤莉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