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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建生与苗选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生,苗选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11民初1678号原告:张建生,男,194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张嫚,女,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苗选路,男,1965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原告张建生诉被告苗选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按照普通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建生的委托代理人张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苗选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被告苗选路以生意周转为由,从2006年起,陆续向原告借款130000���,约定利息为月息一分。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讨要欠款及利息,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还2015年3月,原告再次找到被告讨要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于当月15日为原告打下还款计划一张。后被告仍未按照还款计划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无奈诉至贵院,请求:1、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苗选路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一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被告苗选路未到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25日,被告苗选路给原告张建生出具借条一张,具体内容为:“今借张建生老兄现金伍万元整,利息壹分,借期壹年年息陆仟元整,半年付一次叁仟元整。注:此单据作为法律依据苗选路2006年5月25日。此单据继续认可苗选路2011.5.30此单据继续认可苗选路2014.1.29”2007年4月4日,被告��选路给原告张建生出具借条一张,具体内容为:“今借张建生老兄现金叁万元整,借期六个月息壹仟捌佰元整到期还本付息苗选路2007.4.4,10月4日到期。此单据继续认可苗选路2011.5.30此单据继续认可苗选路2014.1.29。2015年3月15日,被告苗选路给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具体内容为:“张建生老兄现金壹拾叁万元正,利息一分,借期一年。明细如下:1、2006年5月25日借5万元正2、2007年1月1日借伍万元正3、2007年4月4日借叁万元正原借款壹拾肆万2014年2月还款壹万元,但利息七年未还,计8400元正注此单据作为法律依据苗选路2015年3月15日还款计划2015年4月还叁万元2016年4月还伍万元2017年4月还伍万元”。另查明:2007年2月15日被告苗选路给原告张建生出具借条一张,具体内容为:“借条今借张建生老兄壹万元整借期1年每月息壹佰元正年息付壹仟贰佰元正苗选路2007.2.15��单据继续认可2011.5.30”。2014年元月28日,原告张建生在此借条下方书写本金壹万元已付利息未付。张建生2014.元.28。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公民间的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有借条及还款计划为证,应予支持。原告要求的利息,因原、被告在借条及还款计划中均约定月息一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苗选路在还款计划中明确载明:利息7年未还,原告也称被告未支付过利息,故对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也予以支持。至于被告还款计划中写“利息7年未还,计8400元正,”该数额因与“借条”及“还款计算”中文字约定的月息壹分均不相符,本院以文字约定为准。被告苗选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了对原告起诉的抗辩权和质证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被告苗选路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张建生借款130000元及利息(13万元借款的利息,分别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一分从2006年5月25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一分从2007年1月1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3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一分从2007年4月4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姬志清二〇一七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