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2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2662号原告: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贵都花园**栋*层。法定代表:陶兆勤,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克春,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献峰,男,该公司职工。被告:王蔓,女,199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缴纳拖欠的综合物业服务费19882元。2、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被告至今尚未入住。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以书面谈话的方式,要求原告在七日内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否则将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至今依然未能提供,致本院无法将诉讼文书有效的送达被告。本院也多方寻找被告未果。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根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