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4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伟丽与李静波房屋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丽,李静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4民初1994号原告:刘伟丽,女。被告:李静波,女。原告刘伟丽与被告李静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刘伟丽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伟丽以李静波自动履行合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伟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刘伟丽预交50元),实际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伟丽负担。审判员 任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