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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2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与费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费康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2668号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69494268P。法定代表人:徐化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华,公司主任。被告:费康军,男,成年,住宁国市,公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费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汪克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