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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3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中恒与鄢光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恒,鄢光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3768号原告:王中恒,男,汉族,住遵义市播州区。被告:鄢光鸣,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中恒与被告鄢光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所欠费用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中恒承担。审判员  唐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