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3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中恒与鄢光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恒,鄢光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3768号原告:王中恒,男,汉族,住遵义市播州区。被告:鄢光鸣,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中恒与被告鄢光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所欠费用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中恒承担。审判员 唐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