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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60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鸿起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杨浦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鸿起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张仕明,上海杨浦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0306号原告鸿起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双惠路XXX号XXX幢2-4-5部位。法定代表人李秀丽。委托代理人潘正军,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仕明,男,1991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被告上海杨浦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原告鸿起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仕明、上海杨浦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鸿起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鸿起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陆波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海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