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慧与林长军、王小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林长军,王小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1067号原告:李慧,女,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林长军,男,199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王小英,女,199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93528E。主要负责人:施培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填填,该公司职员。原告李慧与被告林长军、王小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李慧于2017年8月21日以其与被告林长军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慧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慧负担。审 判 员 (郭国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万 里)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