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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5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贾洪泷与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洪泷,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民终59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洪泷,男,l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郝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祥国,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贾洪泷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家家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3民初6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贾洪泷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2.请求依法改判,支持我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济南家家悦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标注“天天饮用,健康长寿”有意夸大宣传比普通矿泉水多出健康长寿的功效,并宣传富含对人体有意的硒、锶等二十多种常量及微量元素字样,但没有标注具体含量,并没有鉴定结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及应当标明其他事项,同时超出了普通矿泉水的标注事项和虚假内容对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误导消费。一审判决认为涉案商品只是标注“天天饮用,健康长寿”,不足以引起购买人的误解而误导消费者的消费,是法官认定事实错误,有意包庇违法行为,没有尽职司法为民的本质和价值的准则。该涉案矿泉水标注“天天饮用,��于健康”是涉案商品受到行政处罚后,市场反馈信息中了解到标签存在问题,对众多消费者造成了误导,对标签进行重新制版印刷、更换新标签的内容(天天饮用,利于健康)。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维护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遵循行政处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是法制理念和价值的体现,更是依法行政的具体内容。商品的包装标注违法行为,导致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是对消费者认定违法行为最有力、有效的行政处罚行为。法官应该正确理解到行政部门对该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原因和举报人举报的内容,认真评判举报人举报的欺诈消费者的违法事实,行政部门依照现有的法律对涉案商品进行处罚,法院也应当依照现有法律作出正确的法律裁判。一���判决认为不构成对消费者进行欺诈,是枉法行为。该涉案商品不单对消费者构成欺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经营者利用世界三大黄金水源之一,是经过地下千年火山岩磨砺,百年循环吸附,溶滤而成属火山岩冷泉。“天天饮用,健康长寿”标签用语,向消费者宣传均富含对人体硒、锶等二十多种常量及微量元素,“天天饮用,健康长寿”并没有做出鉴定结果。等误导性信息,从而诱使消费者误认、误购,来获得普通矿泉水三倍左右的销售价格,约7元左右,从而获得高额的利益,后得知产品标准号为GB8537,只属于很普通的矿泉水。该涉案商品使用了不正当竞争手段是违法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合法权益。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黄金水源深层矿泉……长白深层矿泉:是世界三大黄金水源之…恒大长白山矿泉水经世界权威鉴定机构--德国Presenius检测,鉴定结论为口感和质量与世界著名品牌矿泉水相近,部分指标更优等内容以及涉案矿泉水含有20多种常量及微量元素的事实已有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予以认定。”由于我国并不适用判例法,所以一审判决依据其他判例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认定,有违司法的严谨与公正性。涉案商品标注的天然矿泉水特征性指标,相当于营养标签,违反了国标GB28050-2011,未按照正规方式标注。国标GB28050-2011标注内容明确指出营养成分的表达方式,豁免强制标注,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豁免强制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如果在包装上出现任何营养信息时,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济南家家悦公司所销售的涉案矿泉水没有按照本标准执行标注相关内容,存在违法事实。���判决书所判决的发票号码为13130988,五个案件为统一发票号码,证明一审判决错误。济南家家悦公司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已经生效的(2015)槐商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2015)济商终字第461号民事判决均已经证明贾洪泷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理由,属于无理缠诉。行政部门的认定不能替代司法部门的认定。涉案的矿泉水“天天饮用、健康长寿”是符合中国传统习惯的常用的祝福用语,结合日常的社会经验,以及一般的消费者对矿泉水这一商品的认知能力即可判断,购买矿泉水主要补充人体水体,解决口渴的问题,标签用语不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解。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矿泉水上标注的世界三大黄金水源之一的内容已经由生效判决书来认定,不存在虚假宣传问题。同时,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GB28050-2011规定,包装饮用水是豁免强制标识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一些特征性指标不作为营养信息,根据上述规定,营养声称是对食品营养特征的描述和说明,如能量水平、蛋白质、质量水平,标签上标注富含对人体有利的二十多种微量元素字样,不属于营养声称,不应当作为营养信息,属于豁免强制性的标识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这种标注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贾洪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济南家家悦公司退还货款7元并赔偿500元,共计507元;2.诉讼费、邮寄费由济南家家悦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1月5日15时35分,贾洪泷从济南家家悦公司购买恒大长白山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1.25L的“恒大冰泉天然矿泉水”一瓶,支付价款7元。该产品的标签上标注“黄金水源深层矿泉……长白山深层矿泉:是世界三大黄金水源之一���…恒大冰泉长白山矿泉水经世界权威鉴定机构--德国Fresenius检测,鉴定结论为‘口感和质量与世界著名品牌矿泉水相近,部分指标更优’……恒大冰泉,PH值为7.25-7.8,呈天然弱碱性,均衡富含对人体有益的硒、锶等20多种常量及微量元素。天天饮用,健康长寿”等内容。贾洪泷以涉案产品标签存在“天天饮用、健康长寿”这一虚假、夸大的宣传内容、对其构成欺诈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在庭审中又认为涉案产品对其存在三个方面的误导:1、宣称涉案矿泉是世界三大黄金水源之一;2、宣传涉案矿泉水经世界权威机构检测为口感和质量与世界著名品牌相近;3、涉案矿泉水标注均衡富含对人体有益的硒、锶等20多种常量及微量元素,却没有标注具体含量。另查明,涉案矿泉水标签上“世界三大黄金水源、口感质量与世界著名品牌矿泉水相近……”等内容已有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即贾洪泷提供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永中法民三终字第329号]认定为真实,不存在虚假宣传。同时上述判决亦查明“根据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恒大冰泉长白山天然矿泉水含有二十余种常量及微量元素”。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4)中区民初字第06011号民事判决查明并认定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于2004-2005年将长白山地区重要矿泉水源地送德国权威机构Fresenius研究所进行监测评价工作,德国专家……选择了白浆泉、银龙泉等10个具有代表性水源地进行现场取样。该所的总体评价结论是:长白山矿泉水天然、纯净、无污染;经物理、物理化学、化学、微生物和氙的检测分析,长白山天然矿泉水属于天然形成,偏硅酸含量高……在形成条件、矿物组分和口感上,长白山天然矿泉水与法国著名的伏维克(Volvic)牌矿泉水极为相似,部分指标更优。一审法院认为,贾洪泷、济南家家悦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涉案商品买卖合同关系,予以认定。贾洪泷提供的吉林省食品药品举报中心信息答复书虽然表明涉案矿泉水因标签中存在“天天饮用,健康长寿”字样被相关行政部门认定属于食品标签中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而进行了行政处罚,但是行政部门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不能替代司法认定。涉案矿泉水标注“天天饮用,健康长寿”是符合中国传统习俗和生活习惯的常用祝福用语,结合日常生活经验以及一般消费者对于矿泉水这一商品的认知能力即可判断,购买饮用天然矿泉水主要是补充人体水分、解决口渴的问题,“天天饮用,健康长寿”标签用语不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解,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涉案矿泉水标签上标注的“黄金水源深层矿泉……长白山��层矿泉:是世界三大黄金水源之一……恒大冰泉长白山矿泉水经世界权威鉴定机构——德国Fresenius检测,鉴定结论为‘口感和质量与世界著名品牌矿泉水相近,部分指标更优”等内容以及涉案矿泉水含有20多种常量及微量元素的事实已有生效的民事判决予以认定,并不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7条规定,包装饮用水是豁免强制标识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对于包装饮用水,依据相关标准标注产品的特征性指标,如偏硅酸、碘化物、硒、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以及主要阳离子含量范围等,不作为营养信息。根据上述标签通则第2.7条规定,营养声称是对食品营养特征的描述和声明,如能量水平、蛋白质含量水平。涉案矿泉水标签上标注“衡富含对人体有益的硒、锶等20多种常量及微量元素”字样不属于营养声称���不应当作为营养信息,属于豁免强制标识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贾洪泷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贾洪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贾洪泷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提交新证据,本院组织质证。贾洪泷提交证据如下:1.涉案商品的营养标签、配料及天然矿泉水特征性指标,拟证明该包装上出现的营养信息没有按照国标GB28050-2011的标准执行。关于济南家家悦公司指出的不作为营养信息,无法律依据,贾洪泷认为该标注方式和表示的内容属于该商品的营养信息,并且该标签的宣传用语中有黄金水源,属于世界三大水源之一,贾洪泷认为济南家家��公司夸大该商品的宣传,济南家家悦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该水源为世界三大水源之一,有诱导、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关于恒大冰泉长白山矿泉水经世界权威机构鉴定,德国Fresenius检测并出具鉴定结论,济南家家悦公司无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构成对消费者诱导和欺诈行为。恒大冰泉矿泉水均衡富含对人体有益的硒、锶等二十多种常量及微量元素,天天饮用,健康长寿证明了该宣传用语对消费者带来了诱导性购买并存在欺诈行为。该矿泉水只能对人体补充水分,不能带来健康长寿之功效。2.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回复单,拟证明贾洪泷通过信访的方式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信息公开,该回复内容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准通则GB28050……”。第二项答复内容证明该涉案商品的标注方式应当以GB28050第六、七条标注方式标��。3.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20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拟证明恒大冰泉长白山天然矿泉水没有依据国家标准标注。济南家家悦公司对证据1认可,但其坚持在一审中的说法,同时认为贾洪泷在一审中提交的民事判决以及济南家家悦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民事判决及其他证据均能证明涉案矿泉水来自于长白山深层矿泉,属于世界三大黄金水源之一。对证据2无法认定,即使是真实的,也是告知国家的GB28050-2011第六条明确营养成分的表达方式,并不能证明贾洪泷的证明目的。对证据3因是复印件,不予认可。即使是真实的,其答复内容也没有超出GB28050-2011的规定,并不能证明贾洪泷的证明目的。对贾洪泷提交的上述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判决认定的���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欺诈的构成要件,应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进行确定,即不仅要有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客观行为,还应有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主观故意,且该意思表示与诱导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虽然本案涉案矿泉水标注“天天饮用健康长寿”等字样,但结合日常生活经验以及一般公众对矿泉水这一商品的认知能力来分析,此字样并不足以引起人们的误解,并不足以误导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不构成欺诈。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七条关于“豁免强制标识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规定,矿泉水系包装的饮用水,属于豁免强制标识营养标签的食品。本案所涉矿泉水标签未标明��量及微量元素的具体含量,并未违反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综上,贾洪泷的上诉请求,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贾洪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潇审判员  张伟审判员  高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穆瑜 来源:百度“”